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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作者:添加时间:2021-10-25查看次数:5363


博物馆火灾风险指南(试行)

博物馆是指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场所。设在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还应符合国家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博物馆主要火灾风险如下:

一、起火风险

(一)明火源风险

1.博物馆内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2.藏品技术区、业务与研究用房中修复、实验、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等环节设置的明火设施管理不到位。

3.违规采用炭火取暖,采用燃气锅炉取暖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

5.厨房使用明火不慎、油锅过热起火;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6.用餐区域、开放式食品加工区违规使用明火。

(二)电气火灾风险

1.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以及电气线路;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白炽灯、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电气线路未正确选择导线类型、未穿管保护,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以及过热、锈蚀、烧损、电腐蚀等问题,配电线路未设置与电气设备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3.电气线路、配电箱、电源插座、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或靠近可燃物时未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4.弱电井、强电井及吊顶内存在强、弱电线路交织敷设、共用配电箱等问题,电井内及配电装置周围存在可燃物。

5.临时布置的活动场所现场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连接不规范。

6.馆内违规采用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7.除必须持续通电的设备外,其他用电设备在闭馆后未采取断电措施。馆内制冷、除湿、加湿装置长时间通电,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8.建筑防雷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古树名木未设置防雷设施。

9.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违规在博物馆内停放、充电,工作人员将蓄电池带至馆内充电。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未与博物馆保持安全距离。

(三)可燃物风险

1.展品、藏品、商品在布展、撤展、存放、搬运时使用的箱、柜、架、盒及包装、填充所使用的纸张、棉花、木丝等可燃物未及时清理。

2.展馆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装饰,如易燃可燃物挂件、模型道具、装饰造型等。

3.建筑施工、修缮过程中使用油漆稀释剂等各种易燃危险品,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4.文物建筑博物馆设置住宿、厨房等用房,增加火灾风险。

5.文物建筑博物馆保护范围内大量干枯杂草、树枝和灌木等易燃可燃物未及时清理。

二、火灾蔓延扩大风险

(一)现代建筑的博物馆

1.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未保持完好有效。

2.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设备用房防火分隔被破坏,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防火封堵不到位。

3.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管道上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口)未保持完好有效。

4.消防设施未按标准配置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防火间距被占用。

(二)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

1.文物建筑大多为纯木或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无防火分隔设施,作为展厅、藏品库、装裱及修复室时,发生火灾易造成蔓延扩大和严重损失。

2.宗教场所悬挂的绸缎、经幡、伞盖、帐幔等未经防火阻燃处理。

3.毗邻文物建筑违规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设置商业摊点等。

4.未设置消防车通道,现有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影响灭火救援。

5.未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未设置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未配备手抬泵等消防器材,未在周边水源设置取水设施,不能保证消防供水需要。

三、重点部位火灾风险

(一)陈列展览厅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破坏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2.安防监控设施的强、弱电气线路敷设方式不规范。

3.用于宣传、展示的多媒体显示屏、电子沙盘模型等电器设备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展柜内设置非冷光源灯具,灯具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未使用接线盒等连接方式。展柜底部安装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5.新型高科技智能化展品安全性能不稳定,易产生故障引发火灾。

6.文物建筑内的博物馆展厅违规设置配电箱,照明灯具安装及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7.展厅内游客参观时,局部区域滞留拥堵,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影视厅及互动体验室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吊顶、墙面、地面、隔断、疏散门、座椅、幕布、装饰织物等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

2.电气设备持续使用以及大型体验设备瞬时用电量大易造成过负荷等问题。

3.科普教育实验室违规存放易燃可燃化学试剂,体验者违规进行实验操作。

(三)藏品库

1.藏品库内违规搭建阁楼、分隔小间,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库或其他临时用房。

2.库房与其他用房共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未独立设置疏散门。

3.藏品库房未按要求设置相适应的自动灭火系统。

4.未按照藏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间存放,无法有效实施灭火。库房未在醒目处标明藏品性质和灭火方法。

5.藏品库内灯具未安装防护罩;违规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堆放可燃藏品,且未与可燃藏品保持安全距离;违规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器具。

(四)装裱及修复室

1.装裱室、修复室与其他场所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2.违规使用明火灶具熬制装裱浆糊等,熬浆、烘烤等设备与周围可燃物未保持安全距离。

3.用于文物修复的易燃可燃化学药品试剂未分类分区存放或超量存放,储存间和使用区域未安装通风设施。

4.熏蒸、清洗、干燥、修复、打磨等产生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警设施和泄压设施。

(五)档案资料室

1.档案资料室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办公场所,与建筑内的其他功能区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2.未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3.未落实专人值班制度。

(六)厨房

1.厨房操作间与其他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炉具未定期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法兰接头、连接软管、仪表、阀门存在破损、泄漏和老化现象。

3.排油烟罩、油烟道未定期清洗,厨房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未安全存放或钢瓶存放量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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