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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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黄山市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huangsh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hsFPA

第二条 黄山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市消防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社会单位(团体)和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参加并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黄山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方针。为促进黄山市消防科学进步、消防产业发展服务,为社会消防安全、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上同时接受黄山市公安局和中国消防协会、安徽省消防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6号(一水山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二)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四)围绕全市古建筑消防保护利用、危化品和森林等重点领域的消防安全开展研究探索、摸索新经验,为有关部门决策咨询提供参谋服务;                             

(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规为依据,配合市有关部门整顿、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落实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施工、检测、监理登记管理,防火材料检测登记管理等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七)为会员单位解决消防安全技术难题,优化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八)积极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消防科技成果,推动消防技术进步,有条件时编辑出版有益于消防企业发展的书籍、报刊、资料,努力开拓信息服务,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参与省、市优秀工程和优秀企业推荐评选的具体工作,促进全市消防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消防工程安装质量的提高;举荐和表彰消防协会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促进消防协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发展同国内消防企业、社团之间的联系,加强交流合作,沟通、协调会员间有关消防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矛盾;

(十一)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的企业、事业单位;

3、消防安全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4、其他自愿入会的社会单位、团体。

(五)个人会员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1、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书,会员牌。

个人会员无特殊理由,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然后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人组成的秘书处,管理和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秘书长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分支机构:1.消防科普专业委员会;2.消防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3.消防古建筑安全委员会;4.黄山消防科普馆。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实体机构:黄山市消防协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协会的党建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资助,购买政府服务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6年8月23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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