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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种形态”在消防部队监督执纪中的运用

作者:顾伟译添加时间:2017-08-30查看次数:6360

摘要: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调研时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通过一年多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已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于监督执纪履行职责的重要武器。从“四种形态”的提出到写入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报告、写入党内监督执纪条例和工作规则,再到运用实施比例通报的首次发布,“四种形态”从理论到实践,已贯穿于纪检部门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公安消防部队纪检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严治党治警的要求,加强预防教育,探索官兵违纪预警机制的建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维护和谐稳定的部队内部环境提供有力的政治纪律保障。从2017年中纪委第一季度的通报数据来看,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占比达到51.7%,第二、三、四中形态运用占比在逐步递减,体现了各级纪检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注重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的运用,体现了纪检机关聚焦常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方向和决心。

关键字: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 消防部队 党员干部管理

一、消防部队纪检部门运用好“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定初衷,无不存在对干部的严管厚爱。通过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更好的体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爱,构筑了预防轻微违法违纪的第一道堤坝;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真正敲响警钟,构筑预防较严重违纪为题第二道堤坝;通过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避免和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构筑预防犯罪的第三道堤坝。有了这三道堤坝的防护,就能使党员干部在法律面前更早更好的树起坚实的纪律防线,有效杜绝从违纪渐渐滑向犯罪。这正是严管即厚爱的具体表现。

十八大以来,消防部队终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持 续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消防部队各级纪委是部队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组织,发挥好消防部队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加强消防部队纪检监督工作,对内探索官兵违纪预警机制的建立,维护和谐稳定的部队内部环境,对外服务人民群众、保驾地方经济建设任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15 年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科 学理念来指导监督执纪,以纪律为戒尺来执行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所谓“四种形态”,即: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 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 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及全面从严治党的准确判断,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重要措施,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契机。消防部队纪委在执纪监督方面的积极作为体现在提前预防才上,“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对违纪违法的防微杜渐,严管是爱,放纵是害。消防部队纪检部门各级纪委实践“四种形态”的意义:一是能够推动消防部队执纪监督与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相统一。二是能够进一步推动“三转”持续深化落实郭声琨同志和邓卫平同志关于公安消防消防部队纪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三是能够推动消防部队各级纪委执纪监督宽严相济的统一。四是能够推动消防部队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落实。部队各级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工作的统一。

“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不同层次设置了相应处置办法,既“抓大又不放小”,既关注重点,也全面覆盖,是针对当前执纪监督的祛痾良方。公安消防部队既承担着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重大职责使命,又担负着对行业部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可以说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密切联系。但近几年消防部队中也出现了害群之马,如原天津总队政委徐豪元、原昆明支队嵩明大队大队长吴长奉等人,他们撕开制度的笼子,放任权力胡作非为。因此,各级纪委“挺纪在前、执纪必严”才是“苦口之良药”,严管厚爱才是真诚爱护。

二、消防部队纪检部门实践“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从制度设定的高度把挺纪在前、全面从严治党、治警提供了实际准则;从机制上增强了挺纪在前、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运行能力。当前消防部队纪检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没有切实掌握本单位重点人头和廉政建设的簿弱环节;部分纪检部门在履行监督责任还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上偏软、偏弱,碍于对本单位的影响和“面子”,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战友同事,下不了狠心,出不了重拳,往往是调查阶段板子高高举起、执纪问责阶段板子轻轻放下。(二)部分纪委在“三转方面”(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识还不够,没有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监督执纪工作上来,存在纪检人员长期缺编或者兼职其他岗位,不能安心聚焦主业。(三)部分纪检干部业务能力不足,对刚从事纪检工作的干部,不仅需要有一个系统了解、消化 吸收、区分界限、精准运用的实践过程,还要有敢于担当、铁面无私、严明执纪、不怕得罪人的责任精神。但从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纪检干部学习不深,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能力不足,不愿或不敢担当等。以上都是制约“四种形态”正确运用的重要因素。

如何提升纪检部门监督执纪水平,是新形势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治警工作的内在要求。要在部队党员干部管理中落实好“四种形态”,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实践“四种形态”绝非监督力度减弱、执纪尺度放宽,而是力度更大、尺度更严。要推动纪检部门执纪观念转化,从被动查处到主动预防的转变,改变历来重办件、轻监督的惯性模式。在监督范围上,由仅盯住“极少数”向既盯住“极少数”又管住“大多数”的转变; 在监督时机上,从过去只注重事后惩处转变为加强事先预防、提前防范;在监督手段上,由注重纪律处分向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手段转变,推行纪律监督全覆盖。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工作,通过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的理念,经常举办本系统内部违纪违法预防案例通报,使全体干部受教育懂规矩。四是要整合监督资源,创新监督手段 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要综合部队纪委、消防部队机关纪委、地方纪委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监督力量,加强工作互通、经验互学、案例互用等方面的合作,真正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功能多样化,监督体制一体化。三是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监督机制,立足日常工作中的教育提醒,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常留心,多渠道、多方面地了解掌握 干部的履职和生活信息,对小问题、小毛病,早提醒、早警示、早纠偏,早期预警,提前预防、抓早抓小,做到听到就谈,看到就说,及时纠偏、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防小问题酿成大错误,始终 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不收手、不收敛的,严查快处,绝不含糊,决不手软,发挥震慑作用,努力构建“不敢腐”的长效管理机制。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廉政风险分析排查机制,加强在消防执法邻域和后勤财经管理等“敏感”领域的监管,在部队内部形成违法违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使干部德廉的表现处于可视、可控、可察状态。

三、“第一种形态”在党员干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种形态在“四种形态”中起到了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既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更要结合具体实际积极探索有效推动第一种形态落实落细的措施,让大多数党员红脸 出汗,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功效。

央视热播的警示教育片《永远在路上》中,很多高级官员落马后忏悔时都提到,当初要是有人提醒或是制止,自己可能也不会在违法违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可见,违纪问题越早处理越有作用,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的手段。再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某大队教导员发现兼任大队出纳的副中队长小李最近经常在微信群里讨论欧洲杯足球比分并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充值赌球且涉及金额较大,结合小李从事岗位的廉政风险点评估,小李有可能会出现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的苗头隐患,该教导员作为支队纪委兼职纪检员,通过组织大队党委成员对小李同志进行正式的谈话提醒,责成小李同志向大队党委作出书面检讨。大队党委还在近期召开的党员大会中对小李参与微信赌球的行为进行通报。通过一系列的“拉衣、扯袖”举措,小李同志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不再参与赌球;某支队纪委副书记老陈发现,最近防火处监督指导科副科长小张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些穿着奢侈品名牌服饰的照片,并且和一些地方“老板”走的比较近,很容易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结合张副科长属于廉政高风险岗位人员,陈副书记立即将情况报告支队纪委书记,并组织支队纪保督查科人员对小张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通过正式的谈话程序,小张同志能深刻意识到自己违反八项规定和存在四风问题的情况,愿意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并接受组织的处理。

早在延安整风运动时期,毛主席就提出过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毛主席还强调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

第一种形态的提出,既是监督理念上的创新,也是执纪思路的转变,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强日常的教育和管理,让新常态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一是要从源头上筑牢从严管党的防线,在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就尽早介入,用咬耳扯袖的方式将违纪违法消灭在萌芽期。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就要注重在平时“常态”下功夫,处处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的约束。“有同志认为‘四种形态’出台后,纪检部门的工作量减轻了,其实这是认识的误区,我们的工作量成倍的增加了。”这是一位长期从事纪检工作人员的感受,过去纪委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而现在大量的问题要通过“第一种形态”解决,因此纪检部门要转变以往“查大案、处理人”的传统思路,将工作重心聚焦到谈话诫勉、函询等常态监督上,营造宽松的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接受监督和批评。二是要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执纪机制,为扎实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着重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按照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机关党委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总队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执纪的方式、范围、程序等内容,详细列出了18项用“第一种形态”的方法处理的轻微违纪行为问题,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启用约谈诫勉、函询的程序步骤,防止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出现,做到谈话有依据,行动有指导,确保每项工作都有记录和痕迹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三是纪检干部要提高把控能力和监督执纪能力,特别是如何开展好谈话的能力,《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内容也有明文规定,比如党章总纲中就明确指出:我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 象作斗争”。在第七章“党的纪律”的第三十八条强调: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然而这对于实际工作只能起到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真正操作起来依然存在着程序失范的难题。纪检干部要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中总结和把握界限和谈话方法,学习谈话技巧,能善于打开谈话对象的心理戒备,让谈话对象愿意真心接受组织教育、主动改正问题。

结语

“四种形态”的提出,并不是反腐败斗争的刹车转向,更不会导致反腐力度的减弱。恰恰相反,这更加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党员干部的标准更高了、要求更严了。不仅盯“极极少数”力度不减,更对纪检工作盯住“多数”提出了新要求,着手于全面反腐、着力于从严治党管党。因此,消防部队的纪检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坚持以“四种形态”作指导,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使监督执纪问责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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