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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位防火须每日巡查

作者:检察日报添加时间:2017-09-19查看次数:3720

据参考消息报报道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居民小区历来是一个火灾高发区域,电气故障和用电隐患风险居高不下。疏散通道堆物现象严重。从该市“96119”热线统计的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情况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类隐患占举报总量的24%,居全市13类火患举报问题之首。

此外,消防设施缺损且维保不力等也是老大难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此次立法规范了住宅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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